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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标准规定了变形铝合金精密锻件(以下简称“锻件”)的分类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和标
识、质量合格证书、包装、运输和储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质量小于15 kg 的变形铝合金热模锻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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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231.1 金属材料 布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:试验方法
GB/T 2828(所有部分)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
GB/T 2829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(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)
GB/T 3191 铝及铝合金挤压棒材
GB/T 3199 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包装、标志、运输、贮存
GB/T 3246.1 变形铝及铝合金制品组织检验方法 第1部分:显微组织检验方法
GB/T 3246.2—2012 变形铝及铝合金制品组织检验方法
第2部分:低倍组织检验方法
GB/T 6519 变形铝、镁合金产品超声波检验方法
GB/T 6892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
GB/T 7999 铝及铝合金光电直读发射光谱分析方法
GB/T 8541 锻压术语
GB/T 8545—2012 铝及铝合金模锻件的尺寸偏差及加工余量
GB/T 9452 热处理炉有效加热区测定方法
GB/T 10125 人造气氛腐蚀试验 盐雾试验
GB/T 11346 铝合金铸件 X 射线照相检验针孔(圆形)分级
GB/T 12363 锻件功能分类
GB/T 16475 变形铝及铝合金状态代号
GB/T 16865 变形铝、镁及其合金加工制品拉伸试验用试样及方法
GB/T 17432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方法
GB/T 18851(所有部分) 无损检测 渗透检测
GB/T 20975(所有部分)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
GB/T 854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4.1 锻件根据 GB/T12363 分类,分为I、Ⅱ、Ⅲ、IV四类。
GB/T 34359—2017
5.1.1 锻件选用铝合金材料的化学成分宜符合 GB/T 3190 的规定,
一般要求宜符合 GB/T 3191 的规 定,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。
5.1.2 挤压棒材、型材、可锻铸棒宜进行均匀化处理。
5.1.3 挤压棒材、型材、可锻铸棒的表面质量不应有超出表1规定的缺陷。
表 1 原材料质量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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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1.4 挤压棒材或型材不应有成层和缩尾存在,粗晶环深度要求应符合GB/T
3191 规定。
5.1.5 氧化膜缺陷的起算长度大于0.3 mm,0.3mm~1.0 mm
长度的氧化膜缺陷点数不大于2点,不
应存在大于1 mm 的氧化膜缺陷。
5.1.6 按供需双方确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和复验。
5.2.1 下料设备可采用圆盘锯、高速带锯等。
5.2.2 锻前加热设备(包括模具加热炉)应选用相应的加热设备并符合GB/T
9452 的规定。铝锻坯、工
模具加热炉的技术要求见表2。
表 2 铝锻坯、工模具加热炉技术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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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34359—2017
5.2.3 锻造设备的选择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。
5.2.4 锻件飞边切断处的毛刺宜通过振动光饰予以清除。
5.2.5
锻件表面可用抛丸、喷砂等方法清理,可用钝化、阳极氧化等表面处理方式。
5.3.1 锻件热处理状态及代号按 GB/T 16475 规定。
5.3.2 固溶和时效热处理之间的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24 h。
5.3.3 淬火加热炉和时效强化加热炉炉温的均匀性不超过±5℃。
5.3.4 加热设备的周期校验应符合GB/T 9452 规定。
5.3.5 热处理一般要求可参照 YS/T 591。
5.4.1.1
表面不应有缺料、起皮、气泡、毛刺,可有轻微的碰伤、划伤、压坑、擦伤等缺陷。
5.4.1.2
锻造成形后,如表面有裂纹,应予以清除。裂纹位于待加工处,其打磨深度应保证留有三分之
一的名义加工余量;裂纹位于非加工处,其打磨深度不应超过该处尺寸偏差的三分之二。
5.4.1.3
清除裂纹的痕迹要求:清除裂纹处与其周边应圆弧过渡,修痕的宽深比不小于6。
锻件力学性能应符合需方要求,锻件硬度通常采用布氏试验方法检测。未规定硬度范围时可按
YS/T 591 的规定执行。取样及检验位置应在图样中标明。
不应有过烧存在。
5.4.4.1
流线方向应符合产品图样的规定,不应有穿流和严重涡流。
5.4.4.2
不应有目视可见的裂纹、气孔、折叠、偏析和夹杂物等缺陷。
5.4.4.3 表面粗晶层深度不大于3 mm。
在分模线处,粗晶层深度不大于8 mm, 宽度不大于7 mm。
5.4.4.4 晶粒度应不低于 GB/T 3246.2—2012
中四级分级标准。
耐中性盐雾腐蚀性能时间大于240 h,试验后划线处的单边腐蚀延伸不超过2 mm。
锻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GB/T 8545—2012 中 A 级规定。
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按 GB/T 17432 规定,试验方法可采用GB/T 7999 或 GB/T
20975,仲裁分析方
法应符合 GB/T 20975 的规定。
GB/T 34359—2017
表面质量可在自然散射光下目视检验。
室温拉伸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 GB/T16865
的规定。布氏硬度试验方法应符合 GB/T 231.1
的规定。
显微组织检验方法应符合 GB/T 3246.1 的规定。
低倍组织检验方法应符合 GB/T 3246.2 的规定。
盐雾试验方法应符合 GB/T 10125 的规定。
锻件的尺寸及外形应用相应精度的量具或专用工具进行测量。
超声波检验方法应符合GB/T6519 的规定。荧光渗透检验方法应符合GB/T 18851
的规定。
当锻件需要增加特殊检验项目而又没有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,可采用企业标准,并在技术协
议中注明。
7.1.1
锻件交付检验由供方根据图纸、技术协议及相关标准进行,出具质量合格证书。
7.1.2 需方根据供方的质量合格证书和相关文件,按GB/T 2828、GB/T
2829进行抽查验收。
锻件应成批提交验收,每批应由同一牌号、同一生产批和同一热处理炉次的产品组成。
锻件应按产品数量计量。
各类锻件成品出厂前的检验项目和取样数量应符合表3规定。
GB/T 34359—2017
表 3 各类锻件的检验项目和取样数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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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标识、质量合格证书、包装、运输和储存
锻件应做标识,标识的内容、位置等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。
锻件质量合格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:
a) 供方名称或代号;
b) 锻件名称、数量、生产日期、出厂日期;
c) 锻件材料牌号、化学成分、力学性能;
d) 熔炼炉号、热处理炉次;
e) 对特殊要求进行补充检验的结论;
f) 质量检验及合格标记。
超出上述内容,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。
8.3.1.1 锻件的包装应符合GB/T 3199 的规定。
8.3.1.2 宜单件隔离包装。
8.3.1.3
包装箱应有放置不应上下颠倒的标志以及锻件名称或代号、重量、件数等标识。
8.3.1.4 不应与钢铁类产品或零件混装。
8.3.1.5 应有防水措施。
锻件的运输和储存应符合GB/T 3199 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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